荷兰PoHS判断
![]() | PoHS英语全被称作Prohibition on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Consumer Products ,简体中文译为“购买性物料中停止使用不同辐射危害有机化合物” 。2004年6月8日 ,瑞典通报批评WTO ,提出者“购买性物料中停止使用任何不安全化学工业有机化合物”的条件 ,称其将受限购买品中的18种有机化合物 ,即PoHS条例 。 |
序号 | 物质名称 | 限值 | 豁免 |
1. | 砷 | 0.01% | 铅蓄電池、紫铜食品、红宝石及带铅钢化玻璃 |
2. | 铅 | 0.01% | 已受监督管理制度的涂料、水晶钻石及重金属超标夹丝夹丝玻璃、光学薄膜夹丝夹丝玻璃、依爱沙尼亚妆后品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妆后及清洁卫生生活品 |
3. | 镉 | 0.01% | 相应用处的红白色或呈黄色安全玻璃 ,且没能替换货品、依奥地利摄影品法律规范经营的摄影及卫生防疫备品 |
4. | 六溴环第十二烷 | 0.1% | / |
5. | 中链氯化石蜡 | 0.1% | 有点二次革命论想要难燃剂的企业产品 ,且已经没得靠谱的代换品 |
6. | 二甲苯麝香 | 0.05% | 洗條剂、依法国彩妆品法律规范管理工作的彩妆品 |
7. | 全氟辛烷酸 | 0.005% | 已受监督的厂品 ,比如印染厂品、毛毯和相关铝层消費品 |
8. | 双酚A | 0.005% | 直缝石塑锁扣防水地板、剎车液、热敏纸、依爱尔兰妆容品法规标准菅理的妆容品 |
9. | 五氯苯酚 | 0.1% | 已受管理的产品的 ,列举棉纺织产品、合成革 |
10. | 三氯生 | 0.001% | 依法国化淡妆师品法律规范工作管理的化淡妆师品 |